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罪犯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樟木乡板溪村*组。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6258.57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2015年11月1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5年4月13日减刑九个月,2017年7月28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2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焕 审判员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