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杭州城坤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蝶苑13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军。
被申请人:孟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素华与被执行人杭州城坤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称:城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素华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孟宪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黄素华称,请求追加孟宪军为(2021)浙0106执639号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城坤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1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黄素华向法院申请了对城坤公司的强制执行。城坤公司系被申请人孟宪军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申请人以城坤公司与孟宪军个人财产混同为由,申请法院追加孟宪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孟宪军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黄素华与被执行人城坤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1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杭州城坤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素华工资96900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城坤公司未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素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106执639号,执行标的96900元。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依法通知孟宪军,限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证据,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但其未予举证。
另查明,城坤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孟宪军系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城坤公司系自然人孟宪军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孟宪军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本案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黄素华申请追加股东孟宪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追加孟宪军为(2021)浙0106执6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对杭州城坤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所负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国民
审 判 员 肖 京
审 判 员 徐 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