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欣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太行路与利民街交叉口西北10米太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辉。
被告:李荣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欣起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林州市欣起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州市欣起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