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佰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耿二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佰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耿二威名下银行存款22882.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马佰臣提供22882.64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佰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耿二威名下银行存款22882.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进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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