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芸。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面号码为3130005227558788号、出票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郑州海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浩而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 申请人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找到该票据为由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申请人已支付),由申请人湖南省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晓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郑萍 书记员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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