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寨镇桐笋村村拉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14384799P。
法定代表人:蒋红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海,男,1989年2月生,住贵州省平坝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远方,男,1990年8月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审理经过 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29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杨远方支付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货款23240元,并从2019年11月28日起以33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2020年1月24日,从2020年1月25日起以23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杨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234元。因被执行人杨远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杨远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40元,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元、执行费252元。被执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足130元的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到被执行人杨远方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向被执行人杨远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远方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梓峰矿业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121.4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3352.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远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长顺县梓峰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大春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班翠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