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叶俊禧,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奥联塑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丁志荣,执行董事。
第三人:丁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富康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奥联塑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扬州奥联塑粉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丁志荣为该公司一人股东,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现丁志荣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丁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该申请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丁志荣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丁志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山市源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32755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