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沈克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皖1323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克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沈克金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13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沈克金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沈克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克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克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克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