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