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营业场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花园2号楼。
负责人:阎鸿飞,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刘明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户丹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刘明飞妻子,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亿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51号新天地风情购物公园二期工程2号楼16层16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飞。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告刘明飞、户丹丹、王磊、河南亿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