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公司董事长,住址:北城淮河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6871474624。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滨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建军,公司经理,地址:固城乡固城村。 被告楚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楚尚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楚春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被告蒲进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淮滨县金财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金穗粮油有限公司、楚建军、楚尚英、楚春晓、蒲进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在指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路伟 书 记 员 王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