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汉寿县,住汉寿县。因吸毒行为,2019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宫内早孕未实际收押),次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审理经过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汉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霞在汉寿县××镇××宿舍楼××楼自己哥哥李欢的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王某、曾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陈某、王某、曾某等证言,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霞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戴清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正芳 书 记 员 曾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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