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伟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曾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伟平与被告曾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玉芳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玉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8年6月4日起按银行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曾玉芳承担。事实与理由:曾玉芳于2020年6月4日向王伟平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之后王伟平又多次找曾玉芳要求还款,但曾玉芳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王伟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伟平称与曾玉芳系认识很多年的朋友。曾玉芳因资金需要,向王伟平借款20000元,并于2018年6月4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伟平现金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伟平提交的借条,载明曾玉芳收到20000元现金,证明王伟平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曾玉芳应当偿还借款,其逾期还款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因曾玉芳逾期还款给王伟平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参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玉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曾玉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