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爱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昊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秦爱春与被告刘小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秦爱春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爱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爱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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