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银,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现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明泉,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银与被告吴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6月15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民、被告吴明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金银诉称,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预拌混凝土往来中,2016年1月27日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月19日,结欠原告货款681094.50元,2016年2月24日和3月1日原告又供货被告33421元,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共计714515.50元。之后,支付原告货款25万元,余款464515.50元,经原告持续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借故需要对账,拖延至今未结清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451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45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法院退回。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货款金额从464515.50元变更为61451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明泉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双方的买卖交易是原告与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被告只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签字,并不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016年2月3日结欠原告货款495584元,由原告业务员吴根明在领款时签字确认,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购货价值33421元,合计529005元。后于2017年1月10日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苏州旭鼎贸易15万元,2017年10月26日,付承兑5万元由原告方吴根明签字,2018年1月24日,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苏州鑫绿源公司5万元,另扣除新厂地皮5万元,2018年1月24日转账5万元,2018年年底转账5万元。小计40万元,从2016年2月3日之后付款付了40万元,加上后来的货款33421元,529005元-400000元=129005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多起诉部分,多起诉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原告出具混凝土结算清单一份,清单载明,施工单位金荣明,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月9日,金额100777.50元,客户核对签字栏由被告吴明泉签名;之后至2016年1月,原告出具混凝土结算清单6份,均由被告吴明泉签名,其中2016年1月27日最后一份结算清单上写明,上次下欠432759.5元,合计下欠685584.5元,吴明泉确认金额为681094.50元。2016年2月24日和3月1日原告又供货33421元,提供的发货单被告均予以确认。原告确认收到被告2016年2月3日付款15万元(承兑)、2017年10月26日付款5万元(承兑)、2018年10月24日付款5万元(承兑),计2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结算清单、发货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双方存在争议的主要焦点为: 欠款金额。 原告主张,结欠金额为614515.5元。原告认为,在2015年10月16日的结算清单中载明上次下欠366599.50元,合计结下欠632759.50元,但其中2015年11月5日被告支付的10万元承兑(注明付给永禾混凝土公司5万元,城建(原告)5万元)、2015年12月9日被告付的10万元承兑(注明付给永禾混凝土公司),根据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20万元(承兑)其中15万元是用于支付金荣明(被告)结欠永禾公司的货款,不应从结欠原告的货款中扣除,因此,在2016年1月19日结算清单(金荣明)货款金额不是685584.50元,应为835584.5元,扣除被告确认的4490元的差额,及被告之后支付的25万元,另加上后发生的货款33421元,最终欠货款金额为614515.5元。提供的证据为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证明。 被告认为,对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证明不予认可,原告在提供的结帐单上已结算总账,跟被告没有关系,原告举证的2016年1月19日这份城建商品砼结算清单(金老板),明确载明上次结欠432759.5元,加上本次发生金额252825元,扣除差额部分4490元,欠款是681094.5元,除原告承认已收到被告的25万元,另应扣除厂房地皮5万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单位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要求转账给苏州旭鼎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2018年7月24日转账5万元、2018年年底付款5万元。实际我方只结欠原告95584元。被告提供的证据为由原告工作人员吴根明作为领款人签字的笔记本记录及原告本人的签字等证据。 原告认为,笔记本记录的内容是被告单方书写的,与我方无关,仅对吴根明签名领款的金额予以认可,2017年1月10日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给苏州旭鼎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与我方无关;2018年7月24日转帐5万元没有收到,虽有张金银签字,但实际就是2018年1月24日转账的5万元,被告未提供转帐凭证,不予认可;厂房地皮5万元及2018年年底付款5万元,均是被告单方记录,也没有转账凭证,原告均不有收到,原告在2018年1月24日之后从未收到被告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诉状,其中在2016年1月19日结算清单(金荣明)货款金额是685584.50元,被告签名双方确认的金额为681094.50元,原告以案外人的证明,来推翻自己的自认,证明不足,依法不予确认;2018年7月24日转帐5万元,领款人有原告张金银签名,原告否认收到,认为与2018年1月24日转账的5万元为同一笔,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017年1月10日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给苏州旭鼎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理涉;被告仅以自己的流水记录,来证明原告收到的款项,原告予以否认后,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上,本院确认欠款的金额应为414515.50元。 2、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双方的买卖交易是原告与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被告只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签字,并不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原告提供的混凝土结算清单,载明的施工单位金荣明,就是吴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荣明,被告只是作为客户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而已。收货单上签字的有很多人,这几个人均是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开的增值税发票,单位名称为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面有金荣明(吴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说明原告是与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结算清单,均是由被告吴明泉签字,从没有吴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增值税发票是因为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好从吴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原告并未与吴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原告将货送到金荣明的工地,金荣明是被告姐夫,买卖关系均与被告之间发生。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双方之间的往来及结算情况,被告认为自已是吴江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也与事实不符,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欠款事实清楚,拖欠不付至今是欠理的,被告依法应给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付款期限双方并无约定,应从主张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明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银欠款414515.50,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451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72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合计7892元,由被告负担6706元,原告承担1186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67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62284004061553261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