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俊山,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彭长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俊山与被执行人彭长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湘08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长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俊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彭长举向申请执行人陈俊山支付执行款63691元;被执行人彭长举承担执行费85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后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立案执行后,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3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彭长举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5月10日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6月23日在保险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

4、2021年5月10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彭长举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俊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它财产线索。

本案自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彭长举,2021年6月23日调查被执行人彭长举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陈俊山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被执行人彭长举支付执行款63691元;被执行人彭长举承担执行费85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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