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东风,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岗,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永平,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东风与被执行人张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9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已执行标的为1,643.81元,未执行标的为48,881.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号长安牌车辆,但交警部门反馈查无此车,无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已划给申请人1,643.81元),发现保险信息,申请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答辩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金东风,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