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雅琴。
被执行人汪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雅琴与被执行人汪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雅琴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61元。本院在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汪璇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区13栋2单元4层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市2010036794)。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涉房屋已于2017年12月15日抵押给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月利率为1.98%,从2017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为618,816元,本息合计为1,418,816元;本院经过网络询价,发现案涉房屋的平均价为1,517,048元,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拍卖上述房屋支付抵押权人的款项后,可能没有剩余,会构成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李雅琴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拍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鄂0112执249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汪璇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李雅琴,向其告知了本院查明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璇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雅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112执2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