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正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磨湾廉租房四期B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302052433。
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314396896Q,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阳。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正粒欠款53,907.00元及利息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00元和申请执行费784.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1,018.11元,申请执行人杨正粒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621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