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第三人: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高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05232230。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马某、第三人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