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166号德鑫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53537080L。
法定代表人:华洪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淑始,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
被告:胡琴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琴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