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盈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沈保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彭祥与被上诉人上海巨盈货物运输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巨盈货代中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1)沪710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彭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后上诉人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缴纳上诉费,且已知晓拒不缴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彭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卫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