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 法定代表人:郑娴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蔡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裁字第129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朱现龙、蔡秀云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朱现龙、蔡秀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法院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皖11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现龙名下浙B×××××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因朱现龙涉嫌犯罪,该车被扣押并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2021年5月4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将浙B×××××凯迪拉克轿车发布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6月19日以120700元的成交价成功拍卖。2021年6月21日申请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裁定解除对浙B×××××凯迪拉克轿车的查封,申请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收取执行款50410.83元,由于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新城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优先受偿68858.17元。 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方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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