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郐修福,男,****年**月**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孔凡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郐京轩,男,1964年1月17日,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19)鲁100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9年赡养费7513.3元,并承担2020年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鲁100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付两申请人2019年至2021年度赡养费及2020年度已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