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桂莲,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485714,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龚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31067U,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10号楼1143室。 负责人:南积勋,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峰章,男,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米积云,男,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景桂莲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景桂莲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661709元、利息及违约金等各项损失95225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共计776934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66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5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景桂莲本案案款782594元,分期方式为自2021年6月起每月支付3万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案款转入指定账户户名:景桂莲;开户行:建行共和恰卜恰支行;账号:×××。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6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审判员 刘永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