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令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系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齐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齐河县xx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松,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雄及其辩护人张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孟令雄与被害人吴某1在齐河县东因接收快递发生口角与肢体冲突,孟令雄用右拳击打吴某1的左眼,致吴某1左眼球破裂并被摘除。经鉴定,吴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孟令雄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令雄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孟令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处警经过、办案说明、受伤照片、潘店中心医院门诊检验申请报告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员检查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凭条复印件,证人张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孟令雄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齐河县xx司法鉴定中心齐公鉴(伤)字[2020]107号鉴定书,吴某1辨认出孟令雄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孟令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孟令雄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无前科,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孟令雄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吴某1对孟令雄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令雄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结合齐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孟令雄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令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