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跃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跃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上诉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