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btn_margin

罪犯廖邦法,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邦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54.5元。于2006年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5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9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1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6月18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邦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入监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贫困证明》、《罪犯财产性判项及贫困证明统计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邦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20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一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193.27分,名列新湖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良好分监区)二十五人中第五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邦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廖邦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刑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张卫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惠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