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韦承偏,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韦承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韦承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750元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韦承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750元。韦承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其不动产、车辆、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韦承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韦承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荣 书 记 员 覃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