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雨,男。 申请执行人胡银凤,女。 申请执行人陈改荣,女。 申请执行人邹丹丹,女。 申请执行人邹晓野,男。 被执行人胡江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邹雨、胡银凤、陈改荣、邹丹丹、邹晓野与胡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江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xxxxx号飞度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该涉案车辆于2018年11月13日,买受人张胜旺以46176.00元通过淘宝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江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08M30号飞度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孙志国 执行员 靳红宇 执行员 毕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