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钟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茹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EEDONGJIN,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泰安蓝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等额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2,5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时代培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本勇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蕴智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