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市兴宁区明秀**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住所地广**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新城国际**层**号房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昶,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陆川县铅锌矿,住,住所地广**陆川县沙坡文龙径/div>

法定代表人:温家裕,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陆川县铅锌矿党支部书记,住广**陆川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陆川县铅锌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陆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91004元,反诉费42310元,两项合计133314元,由陆川县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14元(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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