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四川省人。        

被告:敬某,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雷某,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敬某、雷某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原告陈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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