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四川省人。
被告:敬某,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雷某,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敬某、雷某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原告陈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