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占朝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20×0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闻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徐某2刑诉〔2021〕176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占朝祥在徐闻县××××××××××将一包可疑冰毒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被城东派出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占朝祥苹果6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30×××××462),扣押陈某1苹果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88×××××899)、鬼火摩托车一辆和一包可疑冰毒。可疑毒品净重0.13克,经湛江市××××××××鉴定:占朝祥贩卖给陈某1的可疑冰毒(送检编号为D20210104700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占朝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朝祥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占朝祥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3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苹果6手机1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专用于作案的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占朝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于2021年1月15日被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3克,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