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宣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敬海与被告宣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敬海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敬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