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润鸿,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审第三人:陈治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审第三人: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润鸿因与被上诉人黄丽妍,原审第三人陈治荣、李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润鸿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润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