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玉缘饰品,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地王广场南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0JK73F。 经营者:钟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国,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奉节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87371P。 法定代表人:谭定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玉缘饰品与被告奉节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玉缘饰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奉节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的门市年租金305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70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因原告门市无法经营的各项损失及员工工资41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玉缘饰品是经营珠宝玉石的个体经济组织。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市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奉节县地王广场的6号门市出租给了原告经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原告)的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2019年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租金按年度收取,第一年度租金为30500元,第二年度为31415元,第三年度为32357元。甲方(被告)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交付租赁房屋,甲方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付,甲方应派代表与乙方或经乙方合法授权的人员于房屋交付当日现场盘点房屋内设施,核实水、电、气、消防等配套设施可达到使用状态,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房屋交付完成,甲方(被告)义务,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是,依法承担责任等。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即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2019年12月23日5时40分许,与被告相邻的被告另一承租方案外人吴兵经营的奉节县想吃餐饮店发生火灾,因火灾蔓延烧毁原告门市内的商品、装修及其设施设备等,从而造成了原告极为严重的各项经济损失。火灾事故发生后,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了接警并实施了灭火。2020年5月9日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次火灾事故作出了奉消火认字[2020]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5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奉节县想吃餐饮店内,起火点位于奉节县想吃餐饮店吊顶上方南部位置,起火原因为吊顶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原告认为,该火灾事故的线路既不是原告架设也没有在原告门市管理范围内,原告对该次火灾事故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奉节县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将其门市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时,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对租赁物及租赁物附属设备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切实保证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该次火灾事故完全是由被告早期的违章搭建电气线路、后期的属于日常检查及管理等的行为造成。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钟声平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显示无字号。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即钟声平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现原告以“玉缘饰品”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玉缘饰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艾记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冉 苒 书 记 员 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