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大初,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朱峰,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大初与被告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胡大初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大初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大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4元,减半收取计2722元,由胡大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