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嫦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一巷40号二楼201-206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Q4PB692。 法定代表人:汤时煜。
审理经过
原告蒋嫦嫦与被告桂林市锦元玖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对系对自身诉权的放弃,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嫦嫦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即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 秦永干 人民陪审员 许林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