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向兵支付令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525民督1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王向兵缴纳申请费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向兵主动将183元缴纳,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25执102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