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许昌众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南九曲街恒达东院5单元2楼北户。
法定代表人:安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18号东大办事处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弄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许昌众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许昌伟光汇通曹魏古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19)豫1002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