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彭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献与被告彭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献撤回对被告彭晓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谢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