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荣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宁江区。 负责人:吉春玉,系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云峰因与被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霍荣兴、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被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霍荣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松原一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云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2元,由本院退还给范云峰。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冷晓峰 审判员 李敏英 审判员 杨小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