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桑旦久美与永旦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桑旦久美,住西藏那曲县。
申请执行人:多瓦扎西,住西藏那曲县。
被申请人:永旦朗旦,住西藏拉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桑旦久美、多瓦扎西与被执行人永旦朗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藏24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