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泽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鲜刚与被告周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鲜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鲜刚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鲜刚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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