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龙凤街。
法定代表人:韩耀慧,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海江与被执行人抚顺鑫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是(2018)辽04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期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494.38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辽0403执5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辽04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