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红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孙回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身份证号:14270319680302061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毛红珍与被执行人孙回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912.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9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回定有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孙回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孙回定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被执行人村委会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2912.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津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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