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蔼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乡市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南60米。
法定代表人:徐运智。
被告:冯领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蔼丽诉被告新乡市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冯领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蔼丽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蔼丽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冯领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蔼丽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冯领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蔼丽负担。退回原告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