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 法定代表人:武再东,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女,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彬,男,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法律顾问。 被告:徐英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多(系被告徐英秋的妻子),女,1975年5月27日,汉族,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与被告徐英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合,现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回对被告徐英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青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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