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超,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志超与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2021年6月7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01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至4月工资5165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因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需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20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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